罪犯朱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97
罪犯朱某某,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市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3年5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4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