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284
罪犯张某,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7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