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54
罪犯李某,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30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3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六万元。没收被告人李某朋等人用于购买溴素的二十万元;没收扣押的溴素一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2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1日止)。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