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房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74
罪犯房某,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2013年4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2021年3月23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2刑初14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房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7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房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