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某天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46
罪犯顾某天,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2015年12月31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9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某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的一部手机发还被告人顾某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顾某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5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某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