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216
罪犯刘某,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3年1月31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4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