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90
罪犯刘某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江苏省金湖县人,文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3年6月1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苏860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整。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7张、逆变器5台、电瓶5台、电池2块,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缴纳环境修复金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邳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剩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一百二十六万二千零一十元(已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予以折抵),并在省级媒体上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