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梅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77
罪犯梅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3月1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2刑初14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31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暂存于本院及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的退赔款人民币402745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太仓鑫海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梅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