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40号

    罪犯王某,男,2000年11月7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10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