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103号

    罪犯王某行,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3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7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行等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