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63
罪犯王某行,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3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7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行等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