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15
罪犯王某,男,1999年8月20日出生,河南省鹤壁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3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3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连同扣押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