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言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56
罪犯王某言,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29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2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没收被告人杨洪亚、王某言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审理查明),用于犯罪的,由扣押机关没收,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