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某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26
罪犯谢某龙,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2年7月4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被告人谢某龙退出的款项人民币十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谢某龙等人继续退赔,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谢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