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闫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95
罪犯闫某某,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六监区服刑。
2023年4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41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二万八千二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闫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