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185
罪犯张某,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湖北省随县人,汉族,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六监区服刑。
2023年4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40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