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苏浦狱减建字第0091号

    罪犯张某,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江苏省射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1年5月8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张某、邱运生退出的赃款38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55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8日止)。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