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2-16 浏览次数:248
罪犯朱某涛,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6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31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各被告人依照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基金决定书退缴的钱款予以折抵责令退赔的赃款,多余部分由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1)苏05刑终6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