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形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张望 发布时间:2025-02-17 浏览次数:625
身处数字时代,线上签约为职场按下 “快捷键”,可劳动关系中的隐患也悄然滋生。微信聊天中形成的用工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劳动者被口头辞退后可否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为切实引导职工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合法规范用工,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吴中法院以案释法,通过一则在微信约定权利义务情境下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深入剖析,旨在为明晰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贡献司法智慧。
劳动者王某至某公司从事装修监工工作。王某和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上确认用工协议,约定王某担任公司改造工程监工,工作时间从协议签订日至工程项目完工;协议另约定了王某的劳动报酬为按月支付及相关劳动纪律、协议解除等条款。合同履行7个月后,公司负责人口头解除了和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提出仲裁申请并最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微信确认的用工合同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特征和要素,双方之间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王某再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公司口头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未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性的依据,解除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400元。该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清晰地界定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边界。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确认的用工协议,若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应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这彰显了法律对新型缔约形式的适应性与包容性,也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重关键要素的明确性与完整性。
此外,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具备合理依据。用人单位随意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使自身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