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海妮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2-18 浏览次数:204
公 示
罪犯刘海妮(绰号“momo”),女,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9703105265,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齐村镇后东高村三队245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上庄街易居时代山水豪庭1号1单元1104室。刘海妮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0月2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因怀孕,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682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刘海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刘海妮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查,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6法鉴审字第0006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海妮医学诊断为中期妊娠。罪犯刘海妮确系怀孕的妇女, 不宜收监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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