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丹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312刑更1号

罪犯陈丹,女,1995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95121362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池口家园13幢2单元1203室,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青兰乡后赵前村。

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3年5月30日,因罪犯陈丹处于哺乳期,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执行之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2024年5月8日,罪犯陈丹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2024)苏0312刑更2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5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2025年1月8日,罪犯陈丹分娩一活体男婴。2025年1月13日,陈丹以其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上网公示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事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应询复函认为陈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上网公示内容截图,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复函,(2023)苏031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2023)苏0312刑更1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苏0312刑更2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罪犯陈丹目前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法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罪犯陈丹暂予监外执行。

如对铜山区人民法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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