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陈某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放至王某所开的汽车修理店修理。2022年6月,经过协商,双方就修理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向王某预付了60000元修理费。

然而,修车款预付了之后,陈某迟迟收不到车辆修理好的通知,于是多次通过微信要求王某修理车辆或返还修车费及车辆。王某以车辆受损情况复杂,修理耗时长等理由一直拖延。

2023年12月,王某来到陈某的汽车修理店,发现早已人去楼空,王某的汽车也不见踪影,于是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调解未果,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修车费60000元,同时进行损失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修理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修车款项6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将修理完毕的车辆交付原告,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修车费用及车辆(或赔偿事故发生时车辆残值价值),由于被告未到庭,车辆目前状态无法查清,结合车辆购买价、使用情况、车损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酌定事故发生时车辆残值为8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修车款60000元及车辆价款8000元,涉案车辆归被告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修车费60000元及车款8000元。

现实生活中,因在汽车维修店维修过程发生纠纷进而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避免此类纠纷,作为修车厂,应履行好作为车辆临时管理人的义务,按照修理合同既定的内容履行,同时也应该留存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作为车主,将车辆送修后应跟进车辆维修情况,及时取回维修完毕车辆,避免让车辆脱离自身管控时间过长。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违反原则导致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