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看似平常的货款交易,因业务员代签合同、私收货款,引发10万元货款纠纷。甲公司坚称未到收钱,乙公司辩称早已付清货款。究竟是员工“暗箱操作”,还是企业“自食苦果”?让我们来看看如皋市人民法院如何审理这起10万元“蒸发”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甲公司(供方)与乙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固体燃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共计向乙公司供货50万元,乙公司已付40万元,尚余10万元,故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10万元。

被告辩称:乙公司辩称,案涉合同从签订、供货到收款,均是张某与其对接,除张某外,甲公司未有其他人员与其联系过。张某向其催要尾款时,其已将尾款10万元转至张某账户,其不欠甲公司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向张某支付货款的行为视为向甲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一方面,案涉合同系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沟通洽谈,甲公司亦未在案涉合同中指定其他经办人,故对乙公司而言,张某具有能够代表甲公司或享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另一方面,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乙公司向张某支付案涉款项之前,公司曾另行安排他人向乙公司索要过款项或乙公司知晓张某不具有收款权限,结合甲公司自认曾让张某向乙公司索要款项的事实,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相应权限,故其向张某的付款行为系善意的。最终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其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代收货款构成表见代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权利外观的“持续性”与“默示认可”。张某从合同签订、履行、催收货款均全程参与,甲公司亦未有其他人员与乙公司接洽,客观上形成概括性授权的表象。这种持续性行为,足以使相对人对代理权产生合理信赖。  

2.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合理性边界”。甲公司自认曾让张某向乙公司索要款项,公司亦未有其他人员向乙公司索要过款项,也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知晓张某不具有收款权限,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相应权限,其作为善意相对人,已尽到与普通商事主体相当的注意义务。 

3.企业风险自担的“归责性原则” 。甲公司作为专业商事主体,应严格规范从业授权范围,禁止员工私收账款。其放任张某以公司名义收款却未及时制止,实质是以自身管理疏漏换取交易便捷,由此引发的风险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该案旨在提醒企业经营者需清醒认识到,交易便利≠法律免责,完善内部用章、收款账户管理制度,避免因习惯性操作埋下法律隐患,才是防范表见代理风险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