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月薪过万元,却为区区600元,不惜在法庭上说谎,找物管公司“报销”早已在保险公司理赔过的“车损”。

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在查明真相之后,判决驳回了“金领”先生(化名)的诉讼请求。

先生向物管公司索赔600元的理由是这样的:今年1月某日,他发现前晚停进小区收费停车场的车,左后部出现了一个约30平方厘米的“瘪塘”。

他认为这是停车场看管不尽责造成的,理应赔偿自己的修车损失。

作为证据,先生交给法院一张汽车修理厂的发票,数额不大,600元;一份月薪过万元的收入证明,以此主张误工费1700余元。

物管公司的态度是:如果是判决,他们不同意赔,因为不能确定车子是不是在停车场里撞坏的。如果是调解,他们最多愿意赔偿300元。对于这个方案,先生并不同意,官司只得继续往下打。

物管公司此时提到一件事,说是听先生说,这次“车损”他已经在保险公司处得到过理赔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就不应该再就同一次事故重复索赔了。

事实当真如此吗?法官当庭询问了先生的律师(先生没有亲自到庭),律师回答自己曾经多次仔细问过先生,他每次都明确回答,是在保险公司理赔过“车损”,但决不是同一次事故。

物管公司仍然言之凿凿,坚持确有此事。

法官决定去保险公司查个究竟。调取了保险公司理赔资料,法官发现,距先生诉称的事故时间第三天,就有一次车损理赔记录,金额为260元,事故原因是“倒车撞墙”。而事故车的照片显示,车损部位、面积、形状,均与先生告物管公司的证据照片一模一样!

真相大白。但同一事故,怎么会有两张金额不同、却是同一家修理厂出具的修车发票呢?先生和他的律师均语焉不详。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管公司收取了停车费,已经和孙先生形成保管合同,所以应当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先生已凭修车发票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又就同一场事故提供另一张修车发票向物管公司进行索赔,由于他不能证明第二张发票的真实性,法院不能支持他向物管公司索赔的请求。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先生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