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白白庭外和解
作者:金永南 赵小敏 发布时间:2007-05-15 浏览次数:1661
本网南通讯:民事诉讼调解以其独特的人性化优势,解决纠纷的经济、彻底、有利于履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特点,一直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重视。在诉讼过程中,除法官主持的调解外,还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后,再申请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因此,和解协议一经法院确认,其效力等同于法院的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随着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的不断升高,调解结案正成为法院民事案件结案的主要形式。而当事人以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自愿原则等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逐步增多,尤其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案件,凸现当事人在庭外和解协议的签订上不慎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多数申诉人的申请理由被法院驳回,其教训引人深思。法官提醒:庭外和解应当明明白白进行。
案例一:重大误解不得申请再审
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单某某、王某三人于2001年合伙购买位于通州市金沙镇某地段35号房和38号房,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两套房屋建筑面积总计
[评析]
本案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单某某、王某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按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由于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有错误,导致张某某在调解时多给付了单某某、王某补偿款,该行为可以认为属重大误解。但《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民事行为,而非经法院审理而形成生效调解书的司法行为。申请再审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执行,即只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进行扩展,因此重大误解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再者,张某某提供的测量报告也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再审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用以证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证据。而本案原审是调解结案,法院并未对房屋面积作出认定,双方协议约定:张某某分得35号房,按产权证记载面积为
本案如果是由法院进行判决,那么张某某完全可以以测量报告作为新证据,申请法院进行再审。
案例二、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不得申请再审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1995年2月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小王。婚后双方一度感情尚可,两人都有收入不菲的工作,购买了住房一套,现值50万元,并添置了家具等生活用品,价值10万余元。俗话说,饱暖思淫欲,近两年来,王某与妻子李某的感情逐渐疏远,与本单位有夫之妇刘某产生婚外情,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虽然王某在妻子面前极力隐瞒与刘某的婚外情,但是,有一次还是被妻子李某发现,李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院,以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和王某离婚,儿子小王随原告李某生活,王某贴补生活费,财产依法分割。
王某接到李某的诉状后,自知理亏,要求和李某和好,而李某则铁了心要求离婚。王某怕在法庭上李某公开其与刘某的婚外情,如被单位同事知道,王某和刘某都难以在单位做人。王某为了不影响自己和刘某的前途,在要求和李某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同意和李某离婚,并要求和李某庭外和解。由于两人只有一套住房,王某主动放弃了分割财产的要求,将所有财产全部分割给了李某,并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500元。两人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确认,法院经审查双方属自愿达成,且内容不违反法律,遂根据协议制作了调解书。
王某离婚后,已一无所有,而第三者刘某一直就未打算与王某做夫妻,在王某离婚后,刘某因害怕自己的家庭受到影响,不愿意和王某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王某因自己的失足,造成妻离子散,想到这么多年来,自己辛辛苦苦,却落得人财两空,可谓后悔莫及。遂要求和李某和好,而李某离婚后已找了男朋友,不同意复婚。王某遂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评析]
本案被告王某由于害怕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将其与刘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丑闻公开,而自愿作出让步,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并不违反自愿原则。王某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对其离婚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其隐私不被公开。而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又未侵害其他人的利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
但是,如果王某不与李某进行庭外和解,而是由法院进行判决的话,法院虽然会考虑王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王某仅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少分,而不至于一点财产也没有。如果房屋不能分割,那么王某也能得到相应的折价补偿。
案例三、违反自愿原则应当有证据证明
原告李老汉婚后与妻子王某生育了三个儿子,现三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近年来,原告李老汉与妻子因年老体弱,缺少收入来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儿子经济上的照顾。但三个儿子却为赡养老人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小儿子小李,以分家不公为由,不同意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原告李老汉和妻子无耐之下,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各支付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医药费。
有名古话叫家丑不外扬。李老汉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后,法庭通知15日后到李老汉所在村部公开开庭审理李老汉赡养案,这下可急坏了两个大儿子。两个大儿子迅速找来小儿子小李,动员其将赡养老人的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满足老人的要求,免得到时开庭让群众耻笑。在两个哥哥的劝说下,三个儿子与李老汉夫妇达成了和解协议,三个儿子同意父母的赡养要求。法庭根据原、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
协议达成后,小儿子小李的媳妇却不愿,认为父母分家时,小李分得的财产最少,现在却要三个兄弟平均承担赡养义务,不公平。小李在妻子的鼓动下,以两个哥哥逼迫其与原告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对赡养案件进行再审,但却不能提供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了小李的申诉。
[评析]
诉讼调解一般都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则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官面前拒绝同意调解,因此,调解结案的案件,鲜有当事人以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而申请再审的。而庭外和解,则更侧重于当事人的意愿,法官的干预很少。当事人在庭外和解过程中,是否有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一般而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如存在强迫和解情形,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官说明,否则只能自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