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某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189
罪犯陆某建,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监狱医院服刑。
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23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某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31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罪犯陆某建尚未退出的涉案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八十三万六千五百一十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陆某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苏10刑终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0日交付执行。2022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陆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尚未退出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合计八十三万六千五百一十元继续追缴,2020年6月2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到一千一百五十八元三角二分元后作出(2020)苏1023执86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陆某建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某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