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节,春耕农林生产用火、入林春游野外用火等活动增多,火灾风险隐患增大。为进一步提高群众防火意识,近日,沛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因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以案释法,敲响防火警钟。

栖山法庭

2024年4月1日,被告李某某在清明祭扫期间,于坟地焚烧纸钱时,不慎引燃紧邻坟地的养猪大棚。火灾造成原告大棚被烧毁,部分猪被烧伤。发现火情后,李某某立即拔打了119 火警及 110 报警电话,消防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救火,并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双方对火灾形成原因无异议,但在赔偿问题上,因数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认为,李某某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其重大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沛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朱寨法庭 

2024年2月,被告何某某、居某某在原告农场冷库附近燃放“加特林”烟花,不慎引发火灾,导致原告的冷库厂房受损,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41799.3元。由于何某某、居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余四被告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向沛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结束后,朱寨法庭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系统通报了沛县法院近年来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深入分析了火灾事故高发成因及责任认定规则,并结合近期典型失火案例以案释法,详细讲解失火行为对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沛县法院公开审理典型案例,既彰显了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的坚定立场,同时也让社会各界更加关注防火的重要性。”代表们对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推动普法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了意见建议。

安全小贴士

春季气温回升较快,林木处于极易燃烧的状态,春耕烧荒、扫墓祭祖烧纸、焚香等野外用火行为极易引发火灾,同时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为了减少春季火灾的发生,沛县法院特此提醒广大群众,春耕时要注意田间用火安全,增强防火意识,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最终酿成大错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