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被告卫某夫妇对原告陈某负有十万余元的债务未清偿。2004年,卫某夫妇办理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无偿赠与儿子,后于2006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被告迟迟不偿还原告的债务,原告陈某遂申请法院执行,20066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卫某赠与房产的行为。陈某认为卫某夫妇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是逃避债务的表现,对其造成了损害,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于2006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两被告的赠与行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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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