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锡狱减建字第5号

罪犯于天赐,男,2003年3月16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203822003031631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原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卞湖村7组268号,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联谊路37号5幢308室。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苏10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天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887.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苏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于天赐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裁定于2021年6月29日送达、生效,2021年7月19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1年9月23日调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于天赐,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该犯自投改以来,分别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各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887.7元已履行,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2021)苏10执296号结案通知书为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于天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