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303刑更1

罪犯藏继民,男,1948年8月2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徐州市云龙区。

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苏03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藏继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罪犯藏继民以患有肺癌、重度糖尿病及胸肋骨、胫骨平台骨折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藏继民患有肺癌术后,残肺散在慢性炎症,肺小结节,纵膈淋巴结稍大,2型糖尿病伴蛋白尿,高脂血症,阵发性房颤消融术后伴I°房室传导阻滞,主动脉瓣、二尖瓣退行性病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附则《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及江苏省公检法司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罪犯藏继民所患疾病属于“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藏继民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