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顾云珍老太已年近九十,膝下有三子。20066月,政府对顾云珍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委托拆迁公司与顾云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67月,顾云珍将房屋交付拆迁,拆迁公司亦出具相关凭证,并注明连同其他奖励顾云珍应得拆迁补偿款8.5万元。此后,由于顾云珍二儿子要求分割补偿款未果,其恼羞成怒,数次到拆迁公司大吵大闹,并威肋拆迁公司不得将拆迁补偿款交付给其母亲,否则要让拆迁公司无法办公。拆迁公司为息事宁人,未及时将拆迁补偿款交付给顾云珍。顾云珍在无奈之下,将拆迁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拆迁公司给付拆迁补偿款。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原告交房后,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至于原告顾云珍如何处置该补偿款则属于其家庭事务,并不能成为被告拒付补偿款的抗辩理由。故判决拆迁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

顾云珍的二儿子旁听了庭审,在休庭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其的行为进行了严历批评,并从情、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教育,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至此,该起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拆迁纠纷得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