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承受丧父之痛的吴某,认为因代理律师没有及时履行职责造成了自己败诉和无法上诉,将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2007518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吴某的父亲因患癌症,于200123在沭阳县某医院接受介入治疗,次日出院回家,12天后死亡。后吴某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沭阳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后吴某找该医院要求赔偿,沭阳县某医院于20027月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并告之向法院起诉。吴某于200599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沭阳县某医院赔偿。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0027月被告沭阳县某医院明确告之原告吴某不同意赔偿,而原告于200599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认为:其于2002115左右就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该律师事务所接案后,指派其工作人员项某和律师李某承办此案,先后收取了诉讼费及代理费5500元。该案于200599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1118作出判决。因为迟迟没有收到民事判决书,吴某到法院询问后才知道民事判决书早已由其委托代理人签收。吴某找到其代理律师李某,李某称民事判决书丢失无法找到。后吴某从沭阳县人民法院档案室查档后,得知判决结果。虽对判决结果不服,但早已过上诉期限。

2007518,吴某将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认为代理律师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其失职的行为直接给吴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要求该律师事务所赔偿各类损失合计42500元。

沭阳县人民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