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了一己私利,医生违规在家中为病人实施了手术,未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和术后抗感染等医疗措施,导致病人出血不止,最终被白血病夺去了生命。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十多岁的张某是家中的独子,学校毕业后就一直考跑运输为生。20041月,张某的妻子又生了个儿子,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平静而甜蜜。然而一次手术彻底改变了这一家人的命运。

2005813,张某因肛周脓肿,经他人联系来到了镇卫生院的外科医生倪某家中。倪医生未做任何术前检查,就在家中对张某实施了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手术,并且收取了手术费400元。术后倪医生也未进行抗感染等治疗措施,仅仅对张某的创面进行了纱布填塞和加压包扎。

手术后,张某出现了出血不止、咳嗽、发热等症状。821日上午,张某入住睢宁县中医院,经初步诊断为:肛周脓肿术后失血、失血性重度贫血、肺部感染、血液病待查。由于病情严重,张某当晚就被转至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被初步诊断为:肺部感染、肛周脓肿术后、败血症、白血病。第二天上午,在张某的要求下,家人又将他转回当地医院治疗。八天后,张某再次被转到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确诊为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后再次被转回睢宁县中医院。99,张某委托王某处理他与倪医生的纠纷,倪医生愿意承担张某的医疗费1万元,但是同时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职责和追究责任。协议签订并经公证后六天,张某在历经多次转院治疗无效后死亡。

张某的亲属认为,张某的死亡是由于倪医生违规不当操作对张某实施肛周脓肿手术造成的,于是一纸诉状把倪医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倪医生赔偿其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万元。

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倪医生为了个人利益,在不具备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在其家中为张某实施手术,术前未做任何医学检查,虽然专家会诊意见认为倪医生对张某实施手术与张某所患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无关,与张某的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他在手术后未对病人进行抗感染等医疗措施,病人出现出血后,处理措施亦不得力,必然引起张某抵抗力、身体免疫力下降,对治疗张某本身的疾病有相当的影响。同时法院认为,张某生前委托他人与倪医生达成的赔偿协议,只是针对医疗费方面,张某所放弃的权利只能是其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张某的死亡,给其亲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酌定后判令被告倪医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倪医生的过错程度及其医疗行为给张某本身疾病带来的影响,酌定倪医生赔偿各项损失15000元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