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及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陆乔立 发布时间:2011-11-04 浏览次数:1523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亦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给予保护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并且从中断时即提起诉讼时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司法实务中,对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争议最大法定事由是起诉,起诉时诉讼时效何时中断,中断的诉讼时效何时重新计算,起诉后撤诉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否可以导致时效中断等等,我国现行立法中未予明确规定。
1、权利人提起诉讼后,诉讼时效何时中断。司法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起诉后,应自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书面诉状或口头陈述起诉内容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第二种观点认为,起诉后,应自法院裁定受理当事人起诉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第三种观点认为,起诉后,应自法院受理起诉后,将起诉状副本发至被告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实务中亦多采用此观点。因为当事人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表明权利人已经采取最为有力手段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理应中断。
2、诉讼时效期间因起诉中断,何时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自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书面诉状或口头陈述起诉内容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计算应该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书面诉状或口头陈述起诉内容时。然而,提起诉讼只是诉讼程序的开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从起诉到审理终结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实务中有不少的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期限超过1年或者2年。若在起诉时重新起算时效,极易出现原告的请求已满时效而法院仍要审理作出判决之荒唐现象。理论界认为,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后时效重新起算的时间解释为诉讼过程结束时、裁判生效时或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时,这些解释虽然避免了《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起诉时时效中断、并从中断时重新起算所引发的诉讼进行中时效已开始重新计算以及诉讼程序未结束时效却有可能已经届满的矛盾。从外国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皆认为应从“判决生效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立法修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这种矛盾。
3、起诉后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有人认为,权利人起诉本身已说明他没有放弃权利,也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撤回起诉,因此起诉后仍发生时效的中断。多数人认为,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不发生起诉的效果,也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根据诉讼法“诉讼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权利人撤诉的,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因而不发生起诉的效果,也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笔者赞同多数人的观点。从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看,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否定权利的行使,放弃请求法院依法对其某一实体权利予以保护的要求。
4、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实务界与理论界一致认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等同于权利人没有起诉,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此种情形有一种例外,当权利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通知不予受理,并被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已届满而权利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诉讼时效仍应因向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而中断,否则过于苛刻。不能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选择起诉法院有误而丧失时效利益,毕竟权利人已在积极行使权利,故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