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注水猪肉有违良心 敲诈勒索法亦不容
作者:谭成德 田春勇 发布时间:2007-05-22 浏览次数:1890
本网南通讯:故意拍下某单位给生猪注水的照片,并以此相要胁敲诈巨额钱财,海安两被告人邓龙生、邓凤祥近日被海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
邓龙生系某单位职工,2007年1月初,单位给职工分发猪肉,邓龙生怀疑单位分发的猪肉为注水猪肉,遂产生敲诈钱财的念头。他携带照相机到所分猪肉的供货单位某食品厂,并拍下工人给生猪注水的照片。随后,邓龙生与另一被告人邓凤祥合谋,由邓龙生携带照片至该厂,假借受人之托,以不给钱就向工商部门举报或让媒体曝光相要挟,强索巨额钱财。邓凤祥根据邓龙生的授意,在电话中向该厂索要人民币28万元。
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并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理应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两被告却将此作为生财之道,以为抓住别人“小辫子”就可以为所欲为。卖注水猪肉固然有违良心,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但欲以此行敲诈勒索亦为法所不容,等待他们的将是几年的铁窗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