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6881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的朋友马某为泄私愤便纠集了吴某、赵某等人在建湖县美食城殴打了被害人王某。在斗殴中,马某携带了事先准备好的一支自制猎枪,吴某、赵某等人携带了红缨枪、砍刀,王某的腿部被赵某砍了一刀,吴某为恐吓对方,持马某带来的自制猎枪对地上开了一枪。两天后,吴某、赵某等人告诉被告人张某持枪、刀与他人斗殴的经过,并将枪拿给张某看,张某因担心此枪支被公安机关发现而使朋友受处理,便讲:“你们要这个东西干啥,不是好东西,赶快扔掉”。后张某当晚与赵某乘出租车将枪扔到建湖县殡仪馆西侧、盐淮路南侧十米远的河中。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上述他的朋友都已归案),遂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作出的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