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债务 死后妻子偿还
作者:任汶杰 发布时间:2007-05-23 浏览次数:1940
本网徐州讯:俗话说“人死账烂”。然而,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窑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孙艳因拒不偿还其丈夫生前所欠的债务,而被法庭依法判决强制偿还。
孙敬营系新沂市某镇中心小学教师,孙艳的丈夫王安原是某镇邮政所所长,两家近邻,加之双方又在同一镇上工作,彼此相处甚好。2006年王安因家庭急需向老孙借款9000元,然而不久王安突发急病去世。老孙得知后心情非常悲伤,考虑到王安亲属的心情,老孙对王安生前所欠债务也只字未提。转眼半年过去了,王安亲属从不提及此事,老孙感到有点不妙。时间又过去了半年,王安亲属仍无还款的意思,老孙坐不住了,心想:王安去世已一年多了,即便王安亲属一时不能偿还自己的债务,总该和自己说说此事吧。于是,老孙找到了王安的妻子孙艳,开始时孙艳满口答应,说:既然是王安生前欠下的债务,自己应当偿还。可是,老孙一等再等,迟迟不见孙艳还钱。于是老孙再次找到孙艳,然而让老孙想不到的是,这次孙艳的态度和上次截然不同。孙艳称王安生前根本没有向任何人借过钱。即使借过钱,谁借谁还。现在王安已死,人死账烂。自己没有义务还款。面对孙艳如此态度,老孙只好求助于法律,于是老孙将孙艳诉至法庭,要求孙艳偿还其丈夫生前所欠的债务9000元及利息。
法庭经审理认为,王安以个人名义向老孙借款发生在其与孙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孙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债务是王安个人债务,或者其与王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的情况下,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安去世后,孙艳有义务偿还。据此,法庭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孙艳对王安生前所负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