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罚一体论的认识
作者:顾斌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次数:2076
摘 要:刑罚的根据问题是刑法学理论上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对于该问题,中外理论界还未达成共识。有关刑罚的根据,长期以来存在着报应论与功利论之争。刑罚一体论的出现,逐渐取代传统的报应论和功利论,成为西方有关这一问题的主流观点,并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刑罚根据问题的探索也正在起步,出现了“罪刑关系论”以及“理性一体论”模式。
关键词:刑罚,刑罚一体论,理性一体论
在刑法学领域中,刑罚是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沙俄时期曾经有一位刑法学家说过:“在刑法中,第一把交椅无疑的应属于刑罚。在刑罚中表现了刑法的灵魂与思想。 或者是出于这位大家对于刑罚的特殊偏好,但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刑罚在整个刑法学领域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制裁措施,为了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刑罚总是与犯罪相伴而生的。在国家存在的过程中,只要存在犯罪,就必须存在刑罚。刑罚在国家强制方法的体系之中始终拥有自己重要的位置。
在世界大多数的成文法国家,刑罚大都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但大体都是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以及资格刑几种构成,在具体的刑罚实现方式中因不同国家文化传统及社会发展情况而有所差异。我国的刑罚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包括了以上所有的刑罚种类,作为极刑的死刑也包括在其中,而且被规定为主刑予以适用。随着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废除死刑,我们对于死刑的存废之争也越来越激烈。对于死刑废除者来说,他们所主张的一个坚强理由便是:国家无权随意处置一个人的生命。因为生命作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他自己之外的任何一个人或者组织都无权随意处置。在这里,我们不是对于死刑的存废进行讨论,而是进行更深刻的思考:刑罚的存在根据到底是什么?国家凭借什么原因可以对犯罪人处以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甚至是剥夺人的生命?这其实也是一个越来越受到中国刑法学者关注的问题:刑罚的根据何在?这也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它的重要性就在于对它的解答既是对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的说明,也是对个人权益与自由的被剥夺与限制的限定。
有关刑罚根据这一问题,至今仍未形成一个一致的认识。不同的哲学家、法学家甚至政治学家们对此都进行过解答,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学说、观点,最终导致报应论和功利论的世代对垒,甚至被一些刑法学家称为夹击刑法的两团大火,也有学者称报应与功利为刑罚的两大支柱。其实,在这两大学说各自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观点的互相博弈。世代的对垒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刑罚的正当根据,但至今看来,无休止的对峙使得它们都不是对刑罚正当性的完整解说,甚至造成了在刑罚根据这一问题上的混乱不堪。而这里要讨论的却是在传统的报应论和功利论分庭抗礼的情况下,在对它们不断的质疑、批判的情况下,在不断给予它们折中与调和的努力之下,产生的一体化刑罚理论。刑罚一体论在当代已取代报应论和功利论成为了刑罚根据的主流论调。
一、 刑罚一体论的崛起
刑罚报应论主张:犯罪是刑罚的前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它认为,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人之常情,是社会公正观念的体现。犯罪是一种害恶,就理当受到恶的报应,而刑罚便是实现对这种恶的报应的具体方法。因此,报应论主张,社会报应观念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正当根据,刑罚是为惩罚犯罪人、谴责犯罪而存在的。与报应论针锋相对,功利论认为,刑罚的存在并不是因为它能满足抽象的社会报应观念,而在于惩罚犯罪人可以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实际利益,也就是”功利“。这种功利的集中表现,便是预防犯罪。因此,刑罚的正当根据是社会功利观念。这两个观念长期以来互相对峙,虽说各自都有一定成分的合理因素,但也都具有各自的缺陷。在它们各自都不能单独对刑罚的许多问题做出科学的说明,两者水火不容之时,一体化理论作为二者取长补短之新的理论就逐渐产生。正是在对单纯的报应论语与功利论的不断分析、批判中,孕育出了折衷主义的一体论。
一体论之所以称其为一体论,原因就在于它把报应论与功利论溶为一体。因此,一体论的基本立论是: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根据。即是说,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的犯罪。对于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惩罚为目的,而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的目的则是预防。在一体论内部,各个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不同的一体论者在为什么要将两者结合以及怎样将两者相结合问题上所持主张各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一体论模式。作为在西方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刑罚根据说,根据学者考察,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费尔巴哈模式、迈耶模式、奎顿模式、哈特模式、帕克模式、哈格模式、曼可拉模式、赫希模式、帕多瓦尼模式。
二、 一体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体论到20世纪60年代起,逐渐取代传统的学说成为刑罚根据论的通说。它的存在不仅表现为其在刑罚理论上所占据的统治地位,而且也表现在其对刑事司法实践带来的巨大变革。
(一)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一体论对刑事立法的影响是巨大的。其最明显的表现在于,随着一体论取个别预防论而成为刑罚根据论之主流,西方各国纷纷修改刑法,抛弃原来以个别预防论为指导思想的刑法规范而采取符合一体论的刑法规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其一,刑罚目的多元化。一体论是对刑罚根据的解说,而在一定意义上说,刑罚的根据和刑罚的目的的概念是可以通用。 因此,一体论影响当代立法的最明显的标志莫过于在立法上确认了多元的刑罚目的。按照一体论,刑罚的目的不但不只在于甚至主要不在于个别预防,而且还在于且主要在于报应与个别预防。 受一体论的影响,刑罚目的的多元化逐渐取代了单一的个别预防论,得到了立法的确认。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第43 条规定,”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恢复社会公正,以及改造被判刑人与预防新的犯罪发生“。根据俄国学者的解释,作为刑罚目的的恢复社会公正包括对整个社会以及对受害者个人的公正,这实际上还有报应的色彩。而改造罪犯意味着个别预防,所谓预防新的犯罪则包含一般预防。因此,在该条规定中,报应、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均被作为刑罚的目的得到了认可。 其他一些国家,比如英国、美国等国家,也对自己相关的法律作了修改并且在新制定的刑法文件中,也确认了多元化的刑罚目的。
第二,罪行法定化。在个别预防论之下,社会正义被极力强调,法律正义被忽视,这使得罪刑法定这一刑法根本原则被抛弃。无论是立法上大量与罪刑法定违背的法律条文的出现还是司法实践中无视法律公正的现象,都是在个别预防指导下的产物。而一般预防要求刑罚具有确定性与通晓性,而规定刑罚的法律文件是使刑罚确定而为公众普遍知晓的主要途径。报应论强调法律是正义的载体与判断正义与否的准则。由此看来,罪刑法定原则正是一般预防与报应的共同要求。一体论在此也恰恰是报应与一般预防的结合。虽然存在几种不同的一体论的模式,但报应与一般预防都是作为其主要构成元素而存在的。一体论的受青睐,也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受到了再次的认可。意大利、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在新修订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同时,有学者还主张,刑罚一体论使得罪行均衡原则与刑罚个别化产生了折衷。在个别预防论的指导下,强调刑罚的确定要依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刑罚个别化原则。因此,强调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人所犯之罪的罪行大小相适应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便受到了冷落。罪刑相适应是报应论的精髓,而一般预防也主张罪刑等比均衡是确保一般预防效果实现的前提,因此,随着以报应和一般预防为主要内容的一体论的得宠,罪刑相适应原则也重新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 但在刑法理论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包含刑罚个别化在内仍存在着争论,两者并非是完全的对立关系,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的折衷的说法也存在着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将罪刑适应原则修正为罪责刑相适应:即在确定刑罚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在这样的情境下,我们可以说一体论的确对刑事立法产生了这样的影响。
(二)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一体论的逐渐得宠也对刑事司法实践影响巨大,主要表现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上:
第一,法官司法。个别预防论尤其是矫正论将犯罪视为一种病症,将犯罪人视为病人。因此,在个别预防论指导下的对犯罪的处理被视为一种矫治,作为决定犯罪处理结果的刑事审判活动顺理成章的也成为了对犯罪人病症的诊治。在这样的情况下,诸如精神病专家、心理学家与社会学家之类的专家成为了不是法官的”法官“,他们对犯罪人的”诊治“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官对罪犯的处理。因此,受矫正论支配的刑事审判实践与其说是法官司法,还不如说是专家司法。 然而,一体论之下的刑罚恢复了其惩罚罪犯的本来面目,而不仅仅是把犯罪人当作病人来进行司法诊治或者说是专业诊治。作为刑事审判的主体,具备司法领域专门知识与素质的法官成为司法的主角,所谓的专家和专家意见不再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正常的司法审判现象得到了恢复。
第二,确定刑的推行。单纯的个别预防论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而个别化严重依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人身危险性本身便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无法量化,这就造成了刑罚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随着一体论的兴起,废除或限制不定期刑而采取确定的期刑,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作为报应论与一般预防的合一,一体论要求刑罚具有确定性。随着西方国家刑罚一体论的逐渐强势,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不定期刑在西方逐渐失势。
第三,限制自由裁量。个别预防论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心,而人身危险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难以把握与衡量,对它的考量带有极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因此,受制于个别预防论的刑事司法要求赋予法官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然会导致法官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随意发挥,由此产生许多相似案件不同处理的结果。与个别预防论相反,报应论要求量刑平等,一般预防论要求刑罚确定,这就决定了在以报应与一般预防为主要因素的一体论刑罚体制下,广泛的自由裁量不再有存在的余地。正是如此,在一体论的影响下,自由裁量成为了限制的对象。以个别预防论曾最为流行的美国为例: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旨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量刑改革运动声势浩大收效显著。前述废除或限制不定期刑的行动便是限制自由裁量的重要步骤。除此之外,限制自由裁量的主要途径是制定与执行量刑指南。明尼苏达、宾夕法尼亚、华盛顿与联邦系统在20世纪80年代相继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即”量刑委员会“,并由其制定了标准的推定量刑指南。
三、 一体论的中国化
在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与邱兴隆教授提出了报应与功利相结合的一体化的刑罚根据论,一般称为”罪刑关系论“。作为对刑罚根据的初步探索,它在一定程度上对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必要性有正确的解说,认为对功利的追求应受制于报应的要求;也包括了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途径在于报应限制功利等等。但作为中国刑法学界首倡的报应功利相统一的理论,它并不是一次成功的尝试,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虽然正确指出了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必要性在于对功利的追求只有受制于报应才是正当的,但基本上未论及两者为什么可以统一;虽然认为报应应制约功利,但却模棱两可,允许例外等等。因此,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刑罚一体论的重构再造使得新的一体论模式产生,即”理性一体论“。
作为一种新的一体化刑罚根据论,它彻底抛弃了单纯的报应论和功利论,将刑罚的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结合,正确揭示了报应论和功利论的对立与同一,从各自的优劣之中找到了两者统一的根据。这种一体论模式对不同的一体论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兼容并蓄,并对各个模式中的关于报应与功利关系认识不足的缺陷加以弥补,从而锻造出一个全新的刑罚一体论。
作为刑罚根据的报应论与功利论虽在人类历史上曾各领风骚,各显辉煌,但终归为一体论所取代。而一体论尽管分野诸多而远未在有关刑罚根据的具体问题上达成共识,但是,在整体上,它在理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了关于刑罚根据的主流;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指南,这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了一体论的巨大生命力。然而,在对刑罚根据的探讨才刚刚起步的我国,理论研究还很不深入,同时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功利色彩又很浓重的背景之下,对于刑罚根据这一问题,仍然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与不懈的努力。究竟”理性一体论“是不是对于刑罚根据的一个成功解说,还是有更加完满的理论的呈现,都期待着中国刑法学者的继续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