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在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邀请吴江区阳光儿童成长帮扶社主任姚瑛作为未成年被告人小明的“代理家长”,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与庭审。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色制度,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到庭时,可以通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相关权利,以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这一规定,吴江法院在涉少审判中坚持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以此提升庭审的效果。

  据了解,2014年,被告人小明因犯盗窃罪被吴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两个月再次作案,又一次被提起公诉。在阅卷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小明的父母离异,父亲忙于生计,对其缺乏有效的家庭监督,加上对继母的仇恨,导致其自怨自艾,总是把自己的过错归咎于父母的不管不问。在开庭前,承办法官与其父亲通电话,当得知是因为小明的事情时,其父亲直接挂掉电话,此后不再接听电话。考虑到小明的实际情况,结合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少年庭邀请一直致力于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姚瑛主任作为 “代理家长”参与庭审。在法官的主持下,姚主任与小明庭前有了接触,通过交谈了解了小明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庭审过程中,姚主任在法庭辩论阶段为小明作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法庭教育阶段,姚主任告诫小明要吸取教训,走好后面的人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