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改装引火烧身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7-05-25 浏览次数:1679
本网徐州讯:曾经,使自己成为私车一族对大多数人来讲只是一个美好的梦想,而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现在这个梦想已经逐步变成现实。一部分经济条件优越的人士购车首选的是新车,而那些经济条件一般又想圆私车梦的人们则会对二手车情有独钟,旧车改装市场也颇呈火爆之势,毕竟花少量的钱得到更多的享受是人们通常的心态。也正是看准了这一点,一些利欲熏心的旧车改装业主投机钻营,坑蒙拐骗,由二手车改装引发的纷争便陡然蔓生。
火情突现
失火车主叫李跃,这几年靠经销油漆挣了一些钱。为了扩大经营,装点门面,更为了圆自己成为私车一族的夙愿,2006年春节刚过,李老板便决定买车。想到买新车要花几十万元又有点舍不得,经多方打听,得知黄延有一辆二手现代2.0轿车要出手,便通过朋友介绍与黄延进行洽谈,双方约定以30000元的价格成交。买车要办过户,在付款前李跃提出了这个要求。黄延却大大咧咧地说:“我这车买了好几年,一直没办过户手续,你要是想办的话,我可以出面帮你办,但是过户费、手续费以及请客送礼的费用要由你自己出,这笔钱少说也要好几千,办不办,你自己拿主意。”李跃一想也是,花这冤枉钱干什么,不如用来做生意,便打消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想法,为防止对方反悔,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言明“车款一次性付清,车辆归李跃所有。”之后,李跃把购车款交给黄延将车开走。
买车后李跃着实兴奋了好一阵子,一有空就开车与朋友出去兜风,可谓过足了车瘾。一日,朋友对他说:你这车外观看起来很漂亮,就是内部配置太差了,应该改进一下。朋友说的有理,正在兴奋头的李跃很快就将车开到佳美轿车配件部购买汽车空调,经理张亮热情地为李跃配备了价值3000元的空调泵、空调泵支架、空调管,并将李跃带至新驰汽车空调安装部安装。当天下午4时许,李跃到空调安装部提车付款。谁知,祸从天降,当晚10时许,李跃驾车接人途中,汽车突然着火,且火势迅猛,无法控制,李跃急忙拨打“119”报警,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消防车全力施救,终将大火扑灭,但遗憾的是现代轿车被烧得面目全非。
火警寻踪
正常行驶的汽车怎么会突然起火呢?带着这个疑问,消防警察对事故车辆进行了仔细的查勘。
辛辛苦苦攒钱买的车开了没几天就被烧毁了,让李跃平生几多烦恼,本以为有了两级公安机关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事故赔偿会得到圆满地解决,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李跃万万没有想到。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新驰汽车空调安装部称起火原因是空调泵的质量问题,与安装部没有任何关系,安装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佳美轿车配件部的意见更明确,经理张亮称:当时新驰汽车空调安装部安装完空调泵后,李跃是试车后才开走的,自己开车出了问题,怎么能叫配件部承担责任呢?公安干警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处,但两业主百般推诿,拒绝承担丝毫赔偿责任。
怒上公堂
2006年8月,李跃一纸诉状将佳美轿车配件部及新驰汽车空调安装部一并告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告佳美轿车配件部辩称:李跃买车未办理过户手续,非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其主张的是非法利益,不应予以保护;该车安装空调泵后是当场经过测试的,说明产品质量没有问题,虽然几小时后出现火灾,但与空调泵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新驰汽车空调安装部辩称:火灾原因经公安机关鉴定是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起火,与安装部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安装部的起诉。庭审中,法院要求佳美轿车配件部对其出售的空调泵出示合格证明,但佳美轿车配件部未能提供。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作为动产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以转移占有为交付。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虽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受行政法规规定的调整。因而,发生事故后致害人应当向车辆的实际支配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佳美轿车配件部在庭审过程中未能提供所售空调泵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保证书》,不能证明其出售的空调泵为合格产品,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驰汽车空调安装部仅负责安装,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责任。2006年12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佳美轿车配件部赔偿李跃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驳回李跃对新驰汽车空调安装部的诉讼请求。佳美轿车配件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7年4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现代工业的产生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伴随现代工业进步所产生的产品致人损害事件层出不穷。这种状况迫使立法者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去协调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与产品受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求得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弥补人们因有缺陷产品受到的财产、人身损害。这些努力直接促成了现代产品责任的产生。
当前,产品致人损害大多是由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制造或销售所致。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在向产品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行政机关仍有权依法追究缺陷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但是,这种行政责任与产品责任在产生原因和性质上完全不同。产品责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赋予消费者以索赔权,它所确立的是产品制造者、消费者与产品消费者之间的赔偿关系,借此实现对产品受害者的直接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基于特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特殊性不仅仅表现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要承担较高程度的赔偿责任如严格责任或无过错推定责任,而且在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和因果关系等方面亦有表现。依照《民法通则》,承担产品责任的客观条件有三个: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正是基于这三个客观条件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