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九里法院一行政案件得以和解解决
作者:陈涛 武志国 发布时间:2007-05-29 浏览次数:1496
1994年5月,被告所属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对原告刘某进行终止妊娠的人口流产手术,术后原告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原告刘某便按妇科病进行药物治疗,经过近10年的治疗仍没有好转,2006年9月经专业机构鉴定原告刘某的病情为四等节育手术并发症。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到被告处要求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原告指定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并赔偿已花费的治疗费用,但未能得到解决。2007年1月,原告向被告递交书面申请,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答复。原告于2007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指定节育手术并发症医疗机构行政法定职责,并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合计23000余元。开庭审理时,九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亲自出庭,法庭上,法官因势利导,积极引导双方充分论辩,在被告方行政首长的陈述答辩中,不仅详细阐释了行政争议产生的经过和原因,并当庭积极要求和原告进行协调解决争议,原告压抑的情绪逐渐趋于缓和,表示相信政府会公平公正处理好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履行指定医疗机构行政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治疗费6000元后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