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锅王”第一诉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07-05-29 浏览次数:2051
本网镇江讯: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了本市“锅王无烟锅”第一诉。
“你想炒菜无油烟吗?就用锅王胡师傅。”“你想炒菜不粘锅吗?就用锅王胡师傅。”前段时间,胡师傅广告频频轰炸于电视、网络、报纸、杂志,一时间,“锅王”变得家喻户晓。宣称采用了航天科技、紫砂合金锻造、绝对无涂层的胡师傅无烟锅即使卖到了599元天价,但仍有一大群消费者趋之若骛。可是好景不长,经过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检测分析,胡师傅无烟锅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氟,并且锅体材料根本达不到锰钛含量之和应大于等于50%的锰钛合金标准。它既不是钛合金,也不是锰钛合金,而是一种以铝为主的铝合金。
“锅王”涉嫌虚假宣传的报道如当时“锅王”的广告宣传一样铺天盖地而来,消费者们一片哗然。
消费者魏某春节前到镇江新区某购物中心以599元购买了一只“锅王无烟锅”。春节期间,魏某使用时发现此锅并没有广告宣传上所描述的“不产生油烟”,“不粘,不出现煎焦”的功能。3月下旬,魏某从有关媒体上得知“锅王”胡师傅涉嫌虚假宣传,产品所用材料并非“航天钛合金超导材料”,而是一个以铝为主量的铝合金。魏某感觉被欺骗了,找到销售商镇江新区某购物中心要求赔偿1198元,然而该中心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双方协商不成,魏某为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锅王”无烟锅在我市销售量较大,消费者反映很强烈,通过诉讼解决的在全市还是第一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购物中心的经营场所内购物,对该场所内进行的促销活动是商家还是厂家所为的一般无法辨识,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促销活动系商家所为,商家及厂家的促销活动都是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利润,双方利益是共同的,只要商家同意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促销活动,双方即构成了共同行为,无须区分该行为形式上以谁的名义进行或由谁具体实施,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某购物中心实质上实施了虚假宣传,就法律规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故即使购物中心未实施虚假宣传,也应先行承担厂家虚假宣传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购物中心以虚假宣传方式销售商品,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