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近日,姜堰法院刑庭审结了一起在校大学生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郁某流下了忏悔的泪水,并对办案法官说道“感谢法官给我机会,今后我一定认真反省,重新做人,好好学习,用优秀的学习成绩回报你们的深情厚意!”

被告人郁某是某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20086月毕业。2006318日下午,郁某认为受到申某、薛某的欺负,与于某某、孟某等人租了一辆面包车,手持砍刀、铁棍,在姜堰市某厂门口打伤申某、薛某。案发后,郁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500元;同年92日下午,郁某以某中学保安陈某不让其进入该校为由,在学校门口对陈某拳打脚踢。案发后,被告人郁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7429姜堰市检察院以郁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刑庭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秉持和谐司法的理念,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摒弃重刑主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法律框架内,将审判思维放到社会中去思考,认为虽然被告人郁某伙同他人随意持械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郁某系在校大学生,属于青少年犯罪,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以利于其完成学业,遂在落实帮教措施后作出如上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青少年犯罪着重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