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几点思考
作者:刘军 发布时间:2007-05-30 浏览次数:2152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矛盾的焦点越来越多地集中到法院。在人民法院大院里、法庭上和执行现场的一些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日益增多的突发事件,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笔者认为,应着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训练:
一、加强运用政策、法规能力的训练
从当前司法警察素质和今后完成“处突”任务需要来看,加强司法警察政策、法规能力的训练,关键是学好、用好法规。一是学习政策、法规的条文。重点学习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熟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安全防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认真解决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规定性文件;二是吃透政策、法规精神。重点放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上。加强对慎用武力、疏导为主、善待群众、打击少数、团结多数、最低限度使用武力、现场管制等问题的研究,通过分析讨论、组织研讨等形式,强化司法警察对政策、法规的深刻理解;三是提高运用能力。要把提高司法警察政策、法规能力作为平时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抓好,使其熟练掌握“处突”的方法,以及运用政策、法规的时机、手段和方法,将法规、政策学习转化为“处突”的实际能力。
二、加强快速反应能力的训练
司法警察快速反应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处突”任务的完成。而要做好这一点必须注重司法警察快速反应能力的训练。一是抓好养成。平时通过战备教育、应急训练、方案演练,使司法警察在思想上保持高度戒备,在工作上、作风上养成雷厉风行、快节奏、高效率的良好习惯,适应紧急情况下的行动要求,为“处突”快速反应打下基础;二是注重心理素质的锻炼。利用科学手段,设置近似实战的环境,有意识地培养司法警察积极作战的心理和遇险不惊的素质,使其在突然紧急情况下,能沉着地判断情况,作出快速反应;三是抓好综合能力训练。平时司法警察接触的情况,一般比较单一、零散,而“处突”所出现的情况,面广量大、错综复杂,对司法警察综合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适应这种要求,平时就应加强综合能力训练,使司法警察对辖区内地形、交通情况比较熟悉;对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处置原则比较清楚;对警力部署,组织分工,通信联络比较明了,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处置能力。
三、加强体能和专业技能训练
司法警察必须具有充沛的体能素质和精湛的专业技术素质,才能适应现代条件下“处突”的需要。因此,司法警察要不断加强体能和专业技能训练。一是在大力提高司法警察力量、速度、耐力、灵敏性等体能素质的基础上,有针对、有实效地开展警务技能训练。在提高司法警察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努力达到练强练硬警务技能、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及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能有效运用警务技能的目标。警务技能训练包括武器警械及防护器材的使用、徒手格斗防卫与控制技术、强行带离的方法、通信联络与现场急救技术、警务战术基础常识和基础动作的方法等方面;二是特别加强领导在实战指挥知识的学习和能力训练,通过学习训练,熟悉现场指挥时应掌握的原则,熟悉现场指挥时应开展的重点工作,努力从“业务熟练、思维敏捷、判断准确、决断果敢、调遣警力合理、工作有序、讲究策略”等方面来提高自身的现场组织指挥和应变决断及处置能力;三是加强实战练兵,提高实战能力。按照各种预案中规定的处置程序、要求、职责、任务等认真组织司法警察开展处突演习和训练,结合兄弟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成功经验,重点开展现场警力部署与站位、战斗编组、多警种协作、警棍盾牌术、攻防队形的“处突”演练,切实增强司法警察的协同作战和应变能力,确保队伍达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