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瓦窑法庭先予执行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王茂峰 发布时间:2007-05-31 浏览次数:1539
魏某系三合伙人陶某、田某、王某雇佣的工人。
法庭经审查认为,魏某系陶某、田某、王某雇佣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作为雇主的陶某、田某、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魏某因治疗花费了所有的积蓄,且负债累累,现因无钱支付药费而不得不在家卧床休息,生活极度困难;而陶某、田某、王某合伙承包工地,有履行能力。因此,魏某的申请符合先予执行条件,法庭依法裁定陶某、田某、王某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先行支付魏某医疗费五万元。
在裁定书送达的当天,陶某、田某、王某就将五万元医疗费送到了魏某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