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530,新沂法院瓦窑法庭根据魏某的申请,对魏某诉陶某、田某、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魏某系三合伙人陶某、田某、王某雇佣的工人。2007320,魏某在陶某、田某、王某合伙承包的工地上施工时,脚手架断裂,魏某从脚手架上摔落下来,致腰椎高位截瘫,构成5级伤残。事情发生后,魏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六万余元,三合伙人仅给付一万元后,便相互推诿,致使魏某在未治愈的情况下,因无钱支付药费而不得不出院回家卧床休息。魏某的家人经和陶某、田某、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于2007525将陶某、田某、王某告上法庭,并申请先予执行。

法庭经审查认为,魏某系陶某、田某、王某雇佣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作为雇主的陶某、田某、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魏某因治疗花费了所有的积蓄,且负债累累,现因无钱支付药费而不得不在家卧床休息,生活极度困难;而陶某、田某、王某合伙承包工地,有履行能力。因此,魏某的申请符合先予执行条件,法庭依法裁定陶某、田某、王某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先行支付魏某医疗费五万元。

在裁定书送达的当天,陶某、田某、王某就将五万元医疗费送到了魏某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