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高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关于民宅改饭店未获工商部门批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依法维持了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工商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书。

王琴原系下岗职工,2006年年中,拟将自己位于某小区的住宅改建成饭店经营,在获得环保、卫生部门的许可后,花费大量财力物力对住宅进行了整改装修。同年11月底,王琴向高淳县工商局提出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

高淳县工商局受理申请期间,王琴所在小区其他住户以王琴在小区内开设饭店,没有征得他们同意、饭店营业后会影响小区正常生活等为由,向工商局提出异议,要求县工商局对王琴的申请不予许可。后工商局召集王琴和异议人等举行听证,绝大部分居民不同意在小区内开设饭店。据此,高淳县工商局认为,王琴开设饭店没有征得其他居民的同意,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0612月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王琴不服该决定,于20071月向南京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后者于同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书。4月,不服复议决定的王琴向高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高淳县工商局行政不作为。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淳县工商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在依法对王琴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从而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王琴未经其他居民同意,擅自改变民房用途用于商业经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王琴要求撤销高淳县工商局不予登记决定,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维持高淳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