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5月31日,江苏省启东法院审结一起恶意串通非法转让他人财产的案件,判决恶意串通的买卖双方陈辉、姜维新返还给原告杨凯燕所有的变型拖拉机一辆,并赔偿车辆失控期间的折旧费用8043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启东市万通机动车交易所、启东市农机监理所因监理疏漏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原告杨凯燕以28500元购买苏F-T5273号变型拖拉机一辆。2004年3月3日,被告陈辉向原告杨凯燕借用该拖拉机及行驶证,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5月3日归还。3月10日,陈辉擅自与被告姜维新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将该借用拖拉机以22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姜维新。同月24日,陈辉在惠萍派出所私自调取杨凯燕的户籍证明后,于26日和姜维新一同前往被告启东市万通机动车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交易所未核对买卖双方的身份,仅上网查询该交易车辆非盗抢车辆后即出具了交易服务发票。当日,交易双方凭服务发票至被告启东市农机监理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在填写过户申请表时,姜维新委托同去的朋友杨新春代为在车主签章一栏中签名。2004年5月份,杨凯燕得知借出拖拉机被陈辉转让,即向启东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以本案属侵占自诉案件为由未予立案。2006年4月30日,杨凯燕向启东法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辉、姜维新归还车辆,并与被告启东市农机监理所、启东市万通机动车交易所连带承担赔偿原告车辆失控期间的折旧费8850元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同时也属刑事自诉案件范畴,现原告就民事部分先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姜维新在购买拖拉机时根据陈辉出示的行驶证即可知晓该拖拉机为杨凯燕所有,应当知道陈对该拖拉机既无所有权亦无处分权,但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无效,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原所有人仍享有所有权,被告陈辉、姜维新应当返还车辆。
被告启东市万通机动车交易所在办理旧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只对交易车辆是否属盗抢车辆进行了查询,但未严格核对原车主的的身份,即开具了作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必备书面材料的交易发票,显然其工作流程上存在疏漏。同理,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规范》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应由申请办理的机械所有人持行驶证及相关证明至监理机构办理,并签名盖章。农机监理所的未认真审核即同意过户,存在过失。故对原告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