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年来,法官因办案受到威胁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却缺少对法官的人身权利保障的立法条款,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撼。为此,笔者认为,对法官的人身权利应有专门的立法保障。

首先,从法官的特定工作性质来看,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完全处于各类矛盾冲突的第一线。实践中,尤其是主办执行和民事案件的法官,遭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谩骂、恐吓、围攻、甚至殴打的现象不断增多。笔者所在的苏北某县法院,近3年来有20多名法官遭遇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谩骂、恐吓、围攻,有的甚至被殴打流血。这些现象扰乱法官及其家属正常的工作、生活,已经严重危及法官及其家属的身心安全。

其次,从法官的有关立法情况来看,199571施行的《法官法》,仅从法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以及培训等方面,作了一些较为原则性的系统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相比,明显缺少法官执法保障的章节条款。《人民警察法》中对侮辱、阻碍、暴力、威胁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了比较具体的处罚,轻则给予治安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而在我国的《法官法》中,包括现有的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法官的这方面规定几乎是空白。当然,法官与人民警察相比,在人身安全系数上要大一点,但不等于说法官就没有人身危险,只不过是比他们相对较小,但有时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第三,从当前的国外立法情况来看,许多先进国家对法官的人身权利均设置了特定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从立法上给予法官的人身权利进一步予以保障已是迫在眉睫。因此,笔者建议: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应对《法官法》作出补充规定,增设法官人身权利的保障条款,或者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尽快对此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