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地位和作用
作者:蒋勇 发布时间:2007-06-13 浏览次数:2161
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对新时期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科学定位,对保障人民法庭司法功能的发挥和司法能力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促进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解决了当前关于人民法庭存废争论的问题。
人民法庭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新生事物。人民法庭为我国基层司法制度的建设和运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特别是农村区划结构的调整及其它诸多原因,人们对人民法庭地位作用的认识出现了一定的分歧,人民法庭在布局设置和建设工作上相应地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一种带倾向性的观点认为,现在经济条件变好了,交通便利了,农村群众可以进城打官司了,因而,人民法庭就不再重要了。因此,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庭在现实基层司法工作中特别是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何加强人民法庭各项基础工作,是一个亟需研究解决和改进的问题。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派往集镇和乡村的基础司法单位,原本是为了基层和农村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和服务的产物。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农村民商事案件,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实施对民间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并参与农村的综合治理。就现实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来看,鉴于它有这样好的立庭宗旨和职能规划,就应当继续加强人民法庭的建设。
由于人民法庭身处农村一线,对当地社情民意、风土人情、习惯习俗等较为了解,同时具有办案程序简捷,审案地点灵活,审判调解并重等独特优势,这对广大普通民众来说,就显得非常熟悉和方便,打官司也就最省心省力省钱。在人民法庭办案,既能免除诉讼群众的奔波劳顿,又能使当事人易于接受而服判息诉,因而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人民法庭实际承揽了基层法院60%左右民商事案件审理任务,且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当事人的上诉率,案件的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几乎为零。这一事实也足以表明,如果人民法庭工作做好了,通过人民法庭的审判和调解,使当事人有理的赢得堂堂正正,无理的输得服服帖帖,旁听的人也听得明明白白,那么,不仅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律宗旨落到了实处,农村的改革、稳定与和谐发展也就有了可靠的司法保障。
因此,人民法庭依然是人民法院工作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农民的前沿阵地,依然是基层和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纠纷、办理诉讼最为便利的司法窗口,在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三个文明”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不可或缺。不仅如此,人民法庭在当前形势下的巩固发展,还是党的群众路线和执政能力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阵地。要使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在新时期得到应有的强化和创新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1.科学设置,促进发展
九十年代以来,人民法庭的设置和布局几经调整变化,总的趋势是越调越少,不断萎缩。笔者并不反对对人民法庭的原有布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或撤并,但是,有关方面在设置和规划人民法庭时,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绝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在说要加强的时候就赶紧设置,全面开花;说要调整的时候又赶紧撤并,一撤了之。既要认真考虑辖区范围的大小、人口数量的多少、经济文化基础的强弱和发案数量的多寡等因素,还要立足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是否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庭设置过多过滥不行,但为了“官司进城”或借口经费、人员困难等一味大砍大削,必然也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影响司法效率,给基层群众带来诉讼不便。
2.提高装备现代化,保障规范运作
作为人民法院在农村的重要司法窗口,其必要装备是否得以满足,关系到法院审判办案的整体法律效率和执法形象。目前,一些人民法庭在硬件建设上还比较原始落后,虽然“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的人民法庭已不多见了,但是,人民法庭审判庭的基本物质装备不能满足办公、办案现实需要的,其数量还不少。这与人民法庭所处的地位和承担的历史任务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各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形象的高度,切实增加对人民法庭的财政经费投入,适时改善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解决其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以保障其审判功能的发挥,适应其巡回审判工作的需要,满足地方法治建设和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的要求。当然,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一定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相互攀比,更要防止铺张浪费、脱离群众。
3.完善用人机制,切实稳定队伍
人民法庭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要坐堂问案,又要巡回审判;既要进行司法调解,又要做出司法裁决。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虽然大多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传统民事案件,包括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其法律业务的实用性、包容性还是非常强的,涉及到如房屋租赁、相邻关系、土地承包、货物买卖、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以及简易程序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何具备并熟练运用这些法律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认定事实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优秀裁判文书的能力和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的能力,是人民法庭法官不可回避的工作课题。人民法庭的这一工作特质和要求,决定了其配备的人员必须精明能干,结构也要健全合理。除了要选准、配好庭长和审判员外,还应当重视书记员队伍的建设。目前,人民法庭书记员力量严重不足,审、书搭配不成比例,个别法庭没有专职书记员。据了解,这与法院系统近几年来抬高进人门槛有关,书记员也是一律要法律本科生。而许多法律本科生却不愿从事这项工作,干了不长就要辞职走人。因此,笔者建议,对法庭书记员适宜单列管理,对其素质的要求应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要让从事法庭书记员工作的人像法庭其他法官一样,有一种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愿意为人民法庭建设奉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才能保证人民法庭队伍结构的长期稳定,发挥人民法庭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