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一楼住户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在过道中安装防盗门,楼上住户以妨碍通行为由起诉到法院。2007614,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运用《物权法》司法理念结合《民法通则》规定,判决拆除该防盗门。

2003年苏州三香路拓宽改造后,路边的一幢居民楼变成了开放式沿街楼房,居民的居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是一楼楼梯下,更成了名副其实的安全死角。车辆被窃、随地大小便等不安定因素经常发生,一楼居民的安全非常受影响。20068月底,一楼两户居民自发出资2000余元在一楼楼梯内侧(靠南)安装了一道栅栏安全门,将楼梯与楼梯下的通道分隔开来。

而作为楼上的居民则认为,由于道路拓宽后,原来停车的场所没有了,自行车只能暂时放在这个过道上的,白天车子放在里面,晚上拿车不方便;搬家具等都要通过一楼这个过道;还有,如果遇到突发事件,120的担架是过不去的,大楼里年纪大的人也比较多。要求一楼的居民拆除违章建筑。4楼的蔡老太为此一纸诉状将一楼的两家住户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一幢大楼的楼梯及由毗邻各方共同共有,一楼的住户将大楼共用部位圈占,已明显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侵犯了蔡老太作为相邻方对该共有面积所享有的权利。两被告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由,安装栅栏门,不能为维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007614法院依法判决拆除。

2007101新颁布的《物权法》将实施,其中第九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法官在案件审判中,将《物权法》的立法司法理念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相结合,在该判决中得到很好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