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作者:陈东 发布时间:2007-06-15 浏览次数:1923
【犯罪情节】
王某,男,1986年6月出生。王某的父母均系企业下岗职工,重新就业的艰辛、生活的窘迫使他们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王某身上,望子成龙。王某生性聪明伶俐,接受能力强,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是父母眼中的“乖乖宝”。学校附近有一个网吧,好奇的王某在这里迷上了网络游戏,沉迷其中而不能自拔,如同吸上了“电子海洛因”,一天不上网,便像丢了魂似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父母恨铁不成钢,先是劝说,继而斥责,最后棍棒相加。殊不知这一来,王某的逆反心理加剧,变本加厉,上网通宵达旦,夜不归宿,不仅荒废了学业,更损害了健康。王某初中毕业未考取高中,赋闲在家,终日沉湎于网上的虚拟世界。父母失望之极,对王某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冷漠中,王某感到父母没有了往日对他的疼爱,除了恨,还是恨。唯有在网络这个虚幻的社会中,能获得“他人”的承认、“社会”的接受,获得现实中难以得到的快乐情绪体验和满足。而多数网络游戏都是以扮演角色互相砍杀为主,充斥着暴力内容,潜移默化中,王某渐渐形成了“暴力至上”的思想,人生观亦发生了扭曲和错位。
王某的暴力倾向在进入青春期后爆发出来。王某好激动、自控能力差,往往因为一句话不顺耳、一件事不顺心,就临时起意,动手打人而后快之。2004年1月至3月,王某先后在某市宏泰网吧、东升网吧、青云网吧、红圆网吧、广发游戏机房等地,为寻求刺激,寻衅滋事作案9起,随意殴打他人9人次。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刑满释放后,刚开始还有痛改前非、悔过自新的愿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悔罪意识便逐渐淡化,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思想又逐步占了上风,父母为其找的工作被其以太苦太累辞掉,整天和网友泡在网吧。王某经济上没有了来源,无钱上网,萌生了唆使吴某、李某(均为1991年出生)盗窃摩托车卖钱的犯意。
提心吊胆地过了几天,见公安机关没有找上门,王某又不安分起来。王某心想,盗窃摩托车变卖来钱太慢,自己亲手去干违法的事风险又太大,怎么才能既快速地弄到钱上网,又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他想到了和其一起在少管所服刑的马某,当时,王某出于好奇,曾详细问过马某开摩托车抢夺作案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作案手段的具体实施。与其自己铤而走险,不如把这个抢夺的犯罪方法传授给吴某、李某,让他们去实施。吴某、李某是与王某经常纠集在一起的网友, “前科”成了王某向他们炫耀的“资本”,在他们面前,王某俨然以“老大”自居,他们对王某言听计从。王某自作聪明地认为吴某、李某不满16周岁,即使被抓住,也不要负刑事责任,自己没有参与作案,法律也就追究不到自己。2005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王某在网吧内向吴某口头传授了开摩托车实施抢夺犯罪的手段和具体步骤:作案时间选择夜晚,作案地点选择比较偏僻的城乡结合部,作案对象选择有拎包或挎包的妇女,作案工具选择摩托车,作案时一人驾驶摩托车,另一人坐在后座,选好作案对象后,慢慢靠上去,乘人不备,坐在后座的人拽住妇女的拎包,驾驶的人同时猛地加大油门,利用摩托车加速的力量拽走拎包,逃离现场。王某还绘声绘色地将警匪片中的反侦查方法讲解给吴某。后来,吴某即采用此犯罪方法伙同李某抢夺作案多起,夺得人民币5000余元,并将赃款用于上网,挥霍一空。
王某唆使不满十六周岁的吴某、李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因吴某、李某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王某尽管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盗窃行为是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具备完全的行为支配,吴某、李某只不过是其犯罪的工具,王某是盗窃犯罪的间接正犯,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王某将实施抢夺犯罪的具体做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王某曾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以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六百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六百元。
【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又在很短的时间内再次犯罪,并沦为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的罪犯?其沉沦的轨迹令人扼腕叹息,发人深醒。
一、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决不是偶然的,社会环境中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条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含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第33条规定: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但是游戏厅和网吧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仍然以各种名目吸引未成年人。王某是网络成瘾的受害者,由于长期在网吧玩打斗、枪战、飙车等暴力游戏,火爆刺激的画面使其模糊了道德认知,淡化了游戏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差异,误认为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而达到目的的方式是正确的。在这种错误观点的支配下,便不难理解王某在现实生活中模仿游戏对他人施暴寻求刺激的行为。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网络成瘾是指由于过度地使用网络而导致的一种慢性的着迷状态,并产生难以抗拒的再度使用的欲望。继父母离异、毒品、电子游戏成为引发犯罪的主要原因后,网络成瘾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不健康的网络游戏和电子读物成了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温床。有关职能部门有必要加大力度对电子游戏厅和网吧进行整顿、治理和监管,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环境的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常常存在着父母忽视孩子早期的品德教育和良好习惯的养成、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中央综治委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未成年人研究中心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闲散未成年犯即犯罪时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不在学、无职业的未成年人占61.4%。分析认为,闲散未成年犯是未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和高危群体,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这种现象与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很大的关系。王某的父母平时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了和孩子的沟通与交流,当发现王某有迷恋网络游戏的不良嗜好时,对王某的夜不归宿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教育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其结果是爱子之心越切,制止行为越烈,孩子的逆反心理越严重,造成了王某心理的畸形发展,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王某刑满释放后,沿袭以前的不良习惯和朋友圈子,王某父母以为孩子出了监狱的大门就没事了,依然不吸取教训,监管不力,没有较好地帮助王某平稳过渡,从此远离犯罪。王某父母家庭教育的失败同时也已经对社会提出要求,运用心理学专业矫治网络成瘾应得到全社会力量的支持。
三、未成年人罪犯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和心理矫治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根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认识能力低,控制能力差,但模仿能力强,加之缺乏正确的是非标准,对违法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在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即是由有“前科”的王某“挑头”,带动和影响其他未成年人吴某、李某实施违法行为。王某在少管所服刑期间,没有能正确理解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的真实涵义,没有正确认识司法机关对其的教育和挽救,也没有以此为鉴,反而向同监室的其他未成年罪犯学会了抢夺犯罪的方法,传授给其他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极为成熟老练。但是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未成熟的特点,其又容易接受教育,只要认真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完全可以重塑未成年人罪犯的思想,使其重返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心理矫治是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在一定时期内,由专人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程,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对其不断进行心理矫正,彻底与过去的不良行为告别。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这样一个处处充满诱惑的世界,帮助孩子走好人生的每一步,是社会和每一位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美好愿望。